淮阴工学院文件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教学科研论文认定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教学科研论文认定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22年第2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22年10月21日
淮阴工学院教学科研论文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2019第24号),教育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社科〔2020〕3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和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教科函〔2020〕2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研评价改革的指导意见》(苏教科〔2020〕1号)精神,对教师提交的代表作建立科研成果认定评价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通讯单位(如有通讯单位)的职务科研成果(论文),第一完成人或第一通讯作者(如有通讯作者)是我校在职教职工、博士后、研究生、本科生。发表在《SCIENCE》《NATURE》和《CELL》上的论文,具有重大或重要突破性原始创新或者对国际某个领域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对于单位和作者排名不做要求。
第三条 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上正式发表的教科研论文,经过评价认定为科研成果。
第四条 本着破除论文“SCI至上”和坚决摒弃“以刊评文”的精神,对于发表在SCI收录的分区期刊(中科院大类分区)、《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淮阴工学院权威期刊、一级期刊目录》等期刊上的论文,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科研成果评价和认定。主要评价重点是论文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或是对解决生产实践中关键技术问题的实际贡献,以及带来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现产业化应用的实际效果。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进行科研成果(论文)认定,分为六类:
A类:一般发表在《SCIENCE》《NATURE》和《CELL》上的论文,具有重大或重要突破性原始创新或者对国际某个领域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认定为A类成果;
B类:一般发表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上的领军期刊、《淮阴工学院权威期刊、一级期刊目录》上的权威期刊、SCI一区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上的论文,具有原始性创新或者对国民经济某几个领域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认定为B类成果;
C类:一般发表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上的重点期刊、《淮阴工学院权威期刊、一级期刊目录》上的人文社科类一级期刊、SCI二区期刊、SSCI源刊(开源期刊除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不含网络版)的论文,具有突破性创新或者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认定为C类成果;
D类:一般发表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上的梯队期刊、《淮阴工学院权威期刊、一级期刊目录》上的理工类一级期刊、SCI三区期刊、A&HCI源刊、SSCI开源期刊、CSSCI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及来源集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上的论文,在某方面有创新或者对区域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认定为D类成果;
E类:一般发表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上的高起点新刊且同时被国内核心期刊(北图版)收录、SCI四区期刊、EI源期刊、CSSCI源期刊(扩展版)且同时被国内核心期刊(北图版)收录、《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理论版上的论文,有发展创新、集成创新或者有应用,认定为E类成果;
F类:一般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北图版)上的论文,具有较高的创新性,认定为F类成果。
第六条 思政课教师在中央和省级党报党刊上发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与科研文章,进行科研成果(论文)分类认定:
B类:一般发表在《人民日报》《求是》上,根据新发展理念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创新发展的作用,认定为B类成果;
C类:一般发表在《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上,具有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发展有一定的作用,认定为C类成果;
E类:一般发表在《群众》《新华日报》等省级党报党刊上,具有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发展有作用,认定为E类成果。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由二级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对教师提交的论文进行评价,认定为相应等级科研成果,并汇总报科技处、社科处审核。
2.对于同一期刊分属不同类别的情况,按照论文质量并结合教师所属学科进行认定;各二级学院(部)可制定本部门学科专业对应的限制类期刊清单。
3.本办法中未列出的其他教科研论文,以及教师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二级学院汇总后报科技处、社科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认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要遵守学术操守,实事求是地进行成果认定。学校将建立同行评价的信誉制度,对学术委员会成员实际表现、学术判断能力、公信力进行评价。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由科技处、社科处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淮阴工学院教学科研论文认定办法(试行)》(淮工院〔2020〕159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