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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5年08月21日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改革和完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以管理创新推进学术创新,提高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水平,引导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多出优秀人才、多出优秀成果。

第三条 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的体制;注重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引入公平竞争机制,择优立项;树立服务意识、质量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管理成本。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发布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实施细则;

3.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4.管理项目经费;

5.指导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组织所属高校的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申报、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全国各高等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1.依据教育部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本校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过程管理;

2.组织本校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协助教育部做好项目评审、中期检查以及项目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等工作;

3.做好本校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及时将有价值的成果报送教育部和其他有关部门;

4.为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提供尽可能的支持和方便,帮助本校项目承担人员解决项目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包括:

1.重大项目:①重大攻关项目,以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以及人文社科基础学科领域的重大问题为重点;②基地重大项目,指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2.一般项目:①规划项目,含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经费由教育部资助;②专项任务项目,指从校外实际应用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自筹经费项目。

第九条 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申请者必须是高校的在编教师或研究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选题理论联系实际,重点研究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基础研究能在理论创新上有所突破,并有利于学科建设;应用研究在解决现实问题方面能有独到见解,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

3.课题研究采取联合攻关的科研组织形式。应组成课题组申报,由申请人担任课题负责人。应用性、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根据课题需要可吸纳国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对于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进行研究的课题组优先予以资助。

4.所在学校承诺为项目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第十条 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地方院校以省区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校以教育司(局)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教育部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将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专家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并富有创新性。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的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重大课题,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课题申请人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由教育部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1.实行同行评审制度。教育部建立社科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从专家库随机遴选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领域学科专业领域。

2.实行评审回避制度。每个申报项目的评审专家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评审专家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含申报者所在学校),且不得是申报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允许项目申请人提出需要回避的评审专家,但不得超过二人。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通讯评审实行网上匿名评审,按评分高低确定拟立项名单。会议评审应在评审专家进行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申报项目方能立项。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复核后,正式批准下达立项通知并公布评审结果。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教育部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教育部资助项目包括重大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项目。鼓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或其它部门提供配套经费,配套经费除有特别规定者外,由学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教育部资助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由教育部分期下拨项目承担人所在学校。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申请人)统一支配,不得用于与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调研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3.文具费:指研究所需的纸、笔等各种文具用品;

4.小型仪器设备费:指个人计算机(含消耗材料)、收集资料所需的数码相机、扫描仪等;

5.通讯费:指电话费、机时费、网络使用费等;

6.印刷费:包括调研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结项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

7.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8.人力资源费:包括专家咨询费、鉴定评审费,以及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9.其它: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开支的其它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日常使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为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年终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上报教育部。各高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用作学校科研、财务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 因故撤销的项目,除停止拨款以外,项目所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视情节追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留在本校用于自选课题立项。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条 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教育部统一布置。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并予以公布。对于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停拨后续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名称和项目负责人,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应由所在学校审查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涉及转换学科和研究领域的项目,以及变更项目管理单位或更改项目负责人,须经所在学校审查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应用对策性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因故不能如期完成者,应提出延期或撤项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由于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导致未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以及遇有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不归等不可逆转的情况,应主动向教育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项目结项和成果验收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在中期检查通过后,按原定计划圆满完成了研究任务,符合结项条件者可申请进行成果鉴定和结项,并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的最终成果一律先鉴定后出版。鉴定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以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进行;通过鉴定后须按教育部提供的带统一标识的封面和规格出版。

第二十七条 最终项目成果出版或发表时,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全称)字样。否则不予结项。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在确认项目完成后,拨付项目批准经费的其余部分,并将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宣传、推广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须报送教育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部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原1996年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